危險廢物收集是指對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
化學反應性、急性毒性、慢性毒性、生態毒性和傳染性等特性中一種或幾種特性的生產性垃圾和生活性垃圾進行安全、高效的回收工作。
小微企業主要是指危險廢物產生量相對較小的企業,還包括機動車維修點、科研機構和學校實驗室等社會源。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產生量少,但種類雜、點多面廣,如不及時收集處理將存在較大環境風險隱患。
《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試點通知》)印發實施以來,各地積極推動建立規范有序的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體系,健全完善危險廢物收集單位管理制度,有效解決小微企業急難愁盼的危險廢物收集處理問題,試點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為鞏固提升試點工作成效,日前,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繼續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試點工作要求與《試點通知》一致,試點時間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通知》中提到,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強化對收集單位的環境監督管理,將收集單位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加強監管,并作為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重點。同時鼓勵采用
電子地磅、電子標簽、電子管理臺賬等技術手段加強危險廢物信息化環境管理,確保數據完整、真實、準確。
《通知》還提出,收集單位應重點為收集范圍內危險廢物年產生總量10噸以下的小微企業提供服務,同時兼顧機關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和學校等單位和社會源,以及年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總量10噸以下的其他單位,做到應收盡收。
同時鼓勵收集單位為小微企業提供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危險廢物申報、危險廢物標簽二維碼生成等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務。收集單位除應滿足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外,還應執行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健康、
交通運輸、消防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相關要求。
據悉,行政區域內當年試點工作總結需分別于2024年12月底前和2025年12月底前將報送生態環境部,并抄送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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