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四川省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以切實加強水產養殖尾水排放管控,進一步改善四川省流域水環境質量。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污染是影響環境質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其中水產養殖業對于部分流域的水質有著重要影響。《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公報》顯示,全國水產養殖業排放
化學需氧量66.6萬噸、總氮9.91萬噸、總磷1.61萬噸,分別占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3.11%、3.26%和5.10%,總磷排放量已達到工業源的2倍。
四川是水產養殖大省。據了解,2022年四川省水產品養殖面積為19萬公頃,水產品總產量為172.1萬噸。但全省水產養殖標準化、規模化和集約化程度不高,養殖尾水處理等環保設施裝備建設不足。水產養殖多緊鄰河流,尾水排水直接入河且排放量大、排放時間集中,對河流水質有很大影響。因此制定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范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的排放監管,對持續改善流域水環境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標準》主要規定了污染物的排放分級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及實施與監督等4項內容,適用于排放去向為外界公共水域的封閉式水產養殖單位的尾水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根據養殖尾水受納水體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標準》分區分級精準設定排放限值,將養殖尾水受納水體主要分為重點保護水域和一般水域。根據水產養殖尾水特點,《標準》確定了
pH值、懸浮物、高錳酸鹽指數、總磷、總氮等5項指標及其排放限值。此外,在監測要求中,《標準》
明確了取樣監測點位的設置,監管重點以及分析方法。《標準》因地制宜對養殖尾水、底泥的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提出了要求。《標準》還因地制宜對水產養殖尾水、底泥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提出了要求。
目前,我國在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方面僅有《淡水水產養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和《海水養殖廢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兩個行業推薦性標準,國家和省級層面尚無強制性排放標準。《標準》的制定與實施填補了四川省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方面的空白,為下一步行業管理提供了“標尺”和“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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