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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網 政策標準】核動力廠在運行期間通常會基于監管要求和法規標準的變化、運行經驗反饋、與承諾的法規標準的偏差、技術和管理能力的進步、經濟性需求、消除缺陷或故障以及定期安全評價給出的潛在薄弱環節等進行修改。
《核動力廠運行安全規定》已對核動力廠修改提出了原則要求。近日,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組織核與
輻射安全中心起草了核安全導則《核動力廠修改(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以對《核動力廠運行安全規定》有關條款的說明和補充,并向全社會征求意見。
公告原文
《征求意見稿》為核動力廠的修改相關活動提供指導和建議,以確保營運單位對修改及修改過程中的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管理,保證核動力廠的配置始終得到控制并滿足安全基準。 《征求意見稿》適用于營運單位對核動力廠運行期間修改的管理。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包括修改需求的識別、分類與申請、修改的設計、審查和批準、實施、試驗和檢查以及結果評價的完整修改管理流程,對于構筑物、系統和設備的修改、運行限值和條件的修改以及程序和文件的修改,提供了明確的分級分類判斷準則和更具有針對性的管理建議。
關于修改的申請、審查和批準,《征求意見稿》提出,核動力廠修改根據其安全重要程度分為安全重要修改和一般修改。對于安全重要修改,營運單位應當在實施修改前獲得國家核安全局批準。對于急需進行的修改,應當盡快進行審查,但處理這類緊急活動不得降低安全水平或批準層級。
據悉,標準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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